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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8-19 16:10 編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138號
本院執行處業於105 年1 月22日及同年2 月18日就LDK 公司對被告之貨款債權核 發扣押命令,詎料,被告竟於上開執行程序拒絕依系爭扣押 命令扣押系爭貨款債權而聲明異議,甚擅自向LDK 公司清償 系爭貨款債權,原告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20 條第2 項規定提 起本件確認訴訟,嗣因本院於105 年4 月11日核發司執賢字 第2748號執行命令(下稱系爭移轉命令),命債務人即LDK 公司對系爭貨款債權,在60,480,000元範圍內(計算式:債 權60,000,000元+執行費480,000 元,下稱系爭債權),應 移轉於債權人即原告,而被告於105 年4 月15日收受上開移 轉命令後,竟遲未依法向原告提出給付,復於同年月22日具 狀聲明異議,原告乃變更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60,4 80,000元以清償被告因移轉命令對原告所負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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