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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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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和放款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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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8-20 16:39:1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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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雖辯稱:一般民間借款利息多在月息2至3分,即週年利率24%至36%,據此被告所給付附表一所示利息並未高於一般民間借貸範圍,應不得認定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云云。惟民間借貸之借款者,多是因借款金額較小,致平均處理成本較高,或因信用條件較差、風險成本較大,而未能獲得正式金融體系融通,如非付出足以彌補此情之較高利率,當無可能吸引資金供給者予以融資。又民間借貸利率相當於金融機構之「放款」利率,與金融機構之「存款」利率有本質上之差異,本不宜混為一談而作為比較基礎。尤其借貸利率常因有無擔保品以及個人信用狀況之不同,致使每一個案之利率水準有甚大差異,亦無法以之作為相較基準。再者,民間借貸利率之高低,係屬私人、家庭與企業等「特定人」間之約定,著重在彼此之間的信任關係(尤其是無擔保借款),亦與銀行法第29條之1係對「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為規定者無關,自不能以民間借貸之債務利息作為有無前揭銀行法所規定「顯不相當」情形之判斷依據。辯護意旨執民間借貸利率主張本案約定利息與本金並非顯不相當云云,尚無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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