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3754|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禁止雙方代理並非不能改變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0-7-11 10:10:5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1269 號民事判決


惟按禁止雙方代理旨在保護本人之利益,依民法第106 條前段規
定,代理人經本人許諾,得為雙方代理之法律行為。禁止雙方代
理之規定,既非為保護公益所設,自非強行規定,如有違反,其
法律行為並非當然無效,經本人事後承認,仍生效力。查上訴人
所提出100年7月15日被上訴人聘任契約書,係聘任上訴人為院長
主治醫師,且該契約書第四條約定被上訴人每月應按照雙方協議
之薪資按月給付上訴人、另主管津貼及值班費依照被上訴人規定
辦理,該契約似包括上訴人任職院長職務部分,果爾,上訴人似
亦代理被上訴人聘用自己為院長,且被上訴人並未否認其擔任院
長之效力,則同一契約所載之主治醫師部分是否不生效力,已非
無疑。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3 08:56 , Processed in 0.020685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