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307|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視同自認

[複製鏈接]

5446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77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9-10-8 18:43:3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10-8 19:10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3441 號民事判決

原告主張其於所屬網站為被告販售系爭課程票券共1, 384張
    ,每張票券599元,其中213張因消費者持票向被告公司請求
    提供課程服務未果,復向原告請求全額退費,原告為被告墊
    付201,863 元之退費款項,另持有其餘1,047 張票券之消費
    者尚未辦理退費等情,固經被告表示經理人離職無法查證,
    並主張原告應負舉證責任云云,惟原告已提出系爭課程票券
    款票號及明細、係爭課程票券退款票號及明細、系爭課程票
    券總銷售明細、電子郵件(見本院卷第187 至195 頁、第
    201 至209 頁、第215 至241 頁)在卷為憑,並經本院審酌
    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此等證據,均未提出反對之意思表
    示,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2 項,應視同自認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1 07:01 , Processed in 0.019411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