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8-25 15:13 編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消債更字第 152 號民事裁定
至聲請人陳稱其離婚後,2 名未成年子
女與父母居住於臺東,前配偶每月僅支付2 名未成年子女
扶養費各1,500 元,共計3,000 元,其每月需支出之2 名
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共計24,000元,本院衡以一般情形
,未成年人日常生活較為單純,其支出應較成年人為低,
爰依108 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2,388元之
1.2 倍之7 成為標準計算,並扣除生母支付之扶養費用3,
000 元,是核估聲請人對2 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應以17,
812元(計算式:12,388元×1.2 70%×2 -3,000元=
17,812元)為適當,聲請人所陳報之金額逾上開金額部分
,應予剔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