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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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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建中地主擔心簽了一個HML所擔保的債權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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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9-2-18 22:08:2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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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 104重訴139

當時簽立系爭協議,並設定系爭抵押    權之原由,係因為被告已與全翊公司等人簽立系爭合建契約    ,被告質疑全翊公司無法完成興建合建房屋,而不願意提供    文件及蓋印,而由賴五團提供附表一至附表三之不動產設定    抵押以擔保全翌公司會完成興建系爭房屋之目的,則當事人    之真意是要擔保全翊公司會依合建契約完成合建房屋之興建    ,至於合建期間全翊公司有無遲延給付或合建房屋具瑕疵之    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並不在設定系爭抵押權設定擔    保設定之債權範圍內。故有關系爭抵押權登記擔保債權種類    及範圍「全部債務之保證」之記載以及系爭協議第4條約定    「全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乙、丙、丁方無法完全履行上開    合建契約及信託契約及建經契約時,甲方得行使前開抵押權    之一切權利,乙、丙、丁方無異議。」,所稱全翊公司無法    完全履行,應係指全翊公司無法或未能將合建房屋興建(含    未辦理信託登記、建經管理)至取得使用執照,完成保存登    記等情,被告始得行使系爭抵押權,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    範圍並不包含合建房屋具有瑕疵之損害賠償債權及遲延申請    建照等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債權以及相關違約金債權等情    事,有關該部分,自應另依系爭合建契約相關約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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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19-2-18 22:09:52 | 只看該作者
(一)系爭抵押權係於100年5月30日設立登記,擔保債權類及範圍
    為全部債務之保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1年12月25日,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設定債務
    人為賴五團,債務額比例為全部,此有系爭不動產第一類謄
    本在卷可稽
(本院卷第21頁至第28頁)。系爭抵押權係依兩
    造間之系爭協議而設定乙節,為兩造所不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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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樓主| 發表於 2019-2-18 22:10:45 | 只看該作者
系爭協議之合建契約以及信託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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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樓主| 發表於 2019-2-18 22:12:22 | 只看該作者
P之ARGUMENT

而上開合建大樓已於102年4月15日取得使用執照,並於同年
    6月25日完成保存登記,此有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使用執照及
    被告分配取得之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00○號
    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可稽。因為被告與全翊公司間之合建契
    約有約定建照要交付信託,受託人為中國建築經理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中國建經公司),故2293、2302、2406建號建物
    第一次登記(即保存登記)之名義人乃載為中國建經公司,
    嗣後再辦理塗銷信託登記,將建物登記為被告所有,依系爭
    協議第3條約定,被告應於102年7月20日(即完成保存登記
    10日後15天內)以前提供相關證件,配合辦理系爭抵押權塗
    銷事宜,但經催告,被告置之不理,為此爰依系爭協議第3
    條之約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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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9-2-18 22:14:18 | 只看該作者
綜合
    上揭證人之證述可知,當時簽立系爭協議,並設定系爭抵押
    權之原由,係因為被告已與全翊公司等人簽立系爭合建契約
    ,被告質疑全翊公司無法完成興建合建房屋,而不願意提供
    文件及蓋印,而由賴五團提供附表一至附表三之不動產設定
    抵押以擔保全翌公司會完成興建系爭房屋之目的,則當事人
    之真意是要擔保全翊公司會依合建契約完成合建房屋之興建
    ,至於合建期間全翊公司有無遲延給付或合建房屋具瑕疵之
    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並不在設定系爭抵押權設定擔
    保設定之債權範圍內。故有關系爭抵押權登記擔保債權種類
    及範圍「全部債務之保證」之記載以及系爭協議第4條約定
    「全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乙、丙、丁方無法完全履行上開
    合建契約及信託契約及建經契約時,甲方得行使前開抵押權
    之一切權利,乙、丙、丁方無異議。」,所稱全翊公司無法
    完全履行,應係指全翊公司無法或未能將合建房屋興建(含
    未辦理信託登記、建經管理)至取得使用執照,完成保存登
    記等情,被告始得行使系爭抵押權,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
    範圍並不包含合建房屋具有瑕疵之損害賠償債權及遲延申請
    建照等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債權以及相關違約金債權等情
    事
,有關該部分,自應另依系爭合建契約相關約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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