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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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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性錯誤(刑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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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12-29 13:43:2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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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2 人之辯護人以被告等不瞭解法律規定,有違法性錯誤    云云置辯,惟按違法性認識係指行為人對於其行為有法所不    容許之認識,不以行為人確切認識其行為之處罰規定或可罰    性為必要,祇須行為人知其行為違反法律規範,即有違法性    認識。又刑法第16條前段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    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係指行為人誤信法    所不許之行為係法所允許,且須有正當理由,並為通常人均    無法避免之誤信,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23    1 號、第1592號、100 年度台上字第4574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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