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075|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同一聲明而為先後不同之攻防方法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7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3-8-18 10:25:5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8-18 10:41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上字第 479 號民事判決


查兩造為系爭支票之直接前後手(參不爭執事項㈠),被上訴人就系爭支票之原因事實主張為消費借貸關係,為上訴人所爭執,且上訴人於本院詢及關於支票付款之法律關係有何抗辯時,除前述關於協助被上訴人隱瞞廖美燕,不欲廖美燕發現系爭匯款係為支付賭金等語外,另陳稱:被上訴人匯款200萬元是償還賭金等語(見本院卷第57頁),其真意顯係寓有主張即便系爭支票係因借款所簽發,被上訴人亦未交付借貸款項之意;則上訴人既以同一聲明而為先後不同之攻防方法,而其先位主張部分(即簽發系爭支票意在協助被上訴人隱瞞廖美燕,不欲廖美燕發現系爭匯款係為支付賭金),業經本院以舉證不足而無從認定說明如前,自應就上訴人之備位主張予以裁判;從而系爭支票既經被上訴人陳明為消費借貸關係,並經上訴人主張縱如被上訴人所言係為借貸而簽發系爭支票,其亦未收受借貸金錢等語,自應由被上訴人就已交付借款款項予上訴人乙節負舉證責任。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4 04:15 , Processed in 0.020484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