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3194|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用詐欺手段行惡害通知仍構成221

[複製鏈接]

5475

主題

1萬

帖子

4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40122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8-8-21 22:00:0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侵訴字第11號


至辯護人雖為被告辯護稱:告訴人A 女受被告以持有性交影    片之詐術所詐騙,因而同意被告要求進行性行為,就其形成    同意性交之意思而言,固有瑕疵,惟仍本於個人自由意思,    應不成立強制性交罪云云。惟按恐嚇罪質,非不含有詐欺性    ,其與詐欺罪之區別,係在行為人對於被害人所用之手段,    僅使其陷於錯誤者,為詐欺,使發生畏懼心者,為恐嚇(最    高法院30年上字第668 號判例意旨參照)。質之被告對告訴    人A 女聲稱握有其2 人性交之影片,須依指示再為性交行為    ,始願將該性交影片刪除等詞,顯然寓有若不配合行事,即    欲將該性交影片流傳、散布之意,核屬惡害通知之一種,足    致告訴人A 女唯恐因此名譽受損而心生畏怖,是縱被告實際    上並未握有前述性交影片,僅係用欺瞞之方式以達其欲與告    訴人A 女為性交之目的,然其所使用之手段,既係施用恫嚇    而使人心生畏懼,已足以壓制告訴人A 女為性自主決定之意    思,自應以刑法強制性交罪相繩,從而,辯護人認告訴人A    女仍應本於個人自由意思而與被告為性交行為,不成立強制    性交罪云云,自有誤會,附此敘明。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2-22 15:35 , Processed in 0.027266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