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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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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268條vs 盡力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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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11 19:02:4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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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11-11 19:36 編輯

按第三人負擔契約,係屬涉他契約之一種,即其契約之給付義務由契約外之第三人負擔,而第三人並不因他人契約之訂定,而負有給付之義務,因其非契約之當事人,故不受其拘束,而第三人既不負給付之義務,則其給付與否,純屬自由 ,於其不為給付時為維護交易之安全,債務人即須負損害賠償責任,此民法第268 條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約定由第三人對於他方為給付者,於第三人不為給付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所由設之理由。

而所謂之盡力契約,不因其結果之不達到而即負責,僅於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而為盡力時, 始負其責,但此係指約定人本非債務人之場合而言,而於約定人係債務人對於債權人約定由第三人代替自己支付之場合,則係民法第268 條之第三人給付契約(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874 號判決、86年度台上字第1397號判決意旨參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10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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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7-11-11 19:43:48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11-11 19:50 編輯

甲對乙有債權88m。其後,丙同意承接乙該債務。惟丙違約而不欲承接該債務,甲應請求乙償還該88m,還是代位乙向丙請求債務不履行及違約金?(台北地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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