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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37條規定及經營判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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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10-23 20:33 編輯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商訴字第6號


另依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37條規定:「法院審理商業事件,得審酌下列各款情事,以判斷公司負責人是否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一、其行為是否本於善意且符合誠信。二、有無充分資訊為基礎供其為判斷。三、有無利益衝突、欠缺獨立性判斷或具迴避事由。四、有無濫用裁量權。五、有無對公司營運進行必要之監督。」及其立法理由所載:「依公司法第23條第1項、企業併購法第5條第1項規定,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惟忠實義務、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具體內涵為何,並無客觀判斷標準,為求明確,爰設本條」,固明定法院審理商業事件時,判斷公司負責人是否忠實執行業務與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審酌事項,惟張志營、陳沛因應Greeks限額超限之措施,既已違反其等應遵守權證風管注意事項第4條第11項規定之義務,足以判斷有所疏失,自無再援引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37條各款情事審酌是否合於經營判斷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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