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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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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系爭抵押登記之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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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8-19 19:00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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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末
    查,上訴人起訴主張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撤銷系爭法律行為
    ,將之列為備位聲明,經第一審判決敗訴後,上訴人提起上
    訴,聲明廢棄第一審判決全部,仍主張被上訴人間系爭買賣
    有償行為詐害其債權應予撤銷,但未聲明訴求撤銷系爭法律
    行為(見原審卷67至68、82、205至206頁),則上訴範圍是
    否包括撤銷系爭法律行為,尚有未明,允宜闡明,令其為適
    當聲明;另陳育柔非系爭抵押登記之權利人,上訴人何以得
    併依民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請求其塗銷,案經發回,併請注
    意及之。又因本件事實尚待原審調查審認,即無就法律上爭
    議先行言詞辯論之必要,附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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