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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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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與證券營業員簽訂推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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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3-12 10:11:5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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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3-12 10:16 編輯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 ... c798%2c20240206%2c1

上訴人主張金管會曾就詹筱婷涉不當勸誘上訴人賣出股票案通知凱基公司注意改善,並請凱基公司對詹筱婷予以警告處置,詹筱婷向上訴人提供有價證券將上漲或下跌之判斷,以勸誘買賣,已違反系爭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14款規定云云,並提出系爭金管會函為佐(原審卷第59頁)。查該書函固記載:有關詹姓營業員是否違反證券管理法令部分,經證交所依據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23條規定進行查核,發現詹姓營業員有透過通訊軟體(LINE)推介買賣有價證券予未簽訂推介契約之客戶及在客戶未做意思表示下,即依先前換股操作要求下單,有代為決定買入數量及價格等缺失,證交所已函請凱基公司注意改善,並請該公司對詹姓營業員予以警告處置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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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4-3-12 10:12:40 | 只看該作者
惟對照證交所112年9月19日臺證密字第1120016997號函檢附資料(下稱系爭證交所函,本院限閱卷第3、5、9至13、211至223頁),上訴人以詹筱婷違反系爭管理規則前開規定行為,向證交所提出陳情,經該公司派員至凱基公司查核,調聽與審視該日買賣錄音及語譯後,認定尚難遽以論斷詹筱婷有上訴人所指違反上開規則情事;但詹筱婷有於108年1月9日、5月24日、7月23日及7月29日透過LINE推介買賣有價證券予未簽訂推介契約之客戶情事,核屬違反證交所營業細則第18條第2項、第85條第3項及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因而以系爭金管會函要求凱基公司為改善及警告處置等情。可見系爭金管會函所載詹筱婷違規行為,並未包含本件,不能據此為上訴人有利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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