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362|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甲方何時應即將已付未屆滿之租金返還乙方?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4-1-26 11:16:3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1-26 12:46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度上字第 1356 號民事判決

查租約經合法終止後,承租人本無繳付租金之義務;惟依系
    爭契約第9條第2款後段「本租約終止,乙方遷出交還房屋時
    ,應將招牌、裝璜(潢)拆除恢復原狀及公司行號遷出,甲
    方應即將已付未屆滿之租金返還乙方」之約定(桃簡字第12
    頁),顯見上訴人將已付未屆滿之租金返還被上訴人之停止
    條件為被上訴人遷出交還房屋時,將招牌、裝潢拆除恢復原
    狀及公司行號遷出,其中缺一不可。系爭契約雖於102年2月
    15日經被上訴人合法終止,然本院於103年3月3日至系爭房
    屋所在地履行勘驗時,發現系爭房屋現場仍一片狼籍,有現
    場照片在卷可稽(本院卷㈠第75-76、82-88頁),再參以被
    上訴人起訴時主張:「拆除原有裝潢後,竟發現系爭房屋土
    地塌陷不平(原證四)」云云(桃簡字第5、16-17頁),顯
    然原證四之照片所示,係被上訴人將系爭房屋原有裝潢拆除
    後之照片,與本院履行勘驗時拍攝之照片同為一片狼籍,顯
    見被上訴人尚未恢復原狀,是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返還已付
    未屆滿之租金之停止條件尚未成就,堪認被上訴人請求上訴
    人返還已兌現之10萬元租金、及未兌現之如附表所示七紙支
    票,於法無據。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02:45 , Processed in 0.018291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