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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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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度推論,不足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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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1-2 22:34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1 年度上字第 35 號民事判決

被上訴人又辯稱:謝杏芬在知悉系爭0樓房地為伊所有的情況下,請求伊以系爭0樓房地向三義農會貸款400萬元,及以同棟0樓房地貸款50萬元,總計向伊借款450萬元云云。查被上訴人於103年7月16日以系爭0樓房地向三義農會設定325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並於同年月18日以系爭0樓房地為擔保向三義農會借款400萬元;又於103年7月16日以同棟0樓之0房地向三義農會設定32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並於同年8月1日以同棟0樓房地、系爭0樓房地為擔保向三義鄉農會借款450萬元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而謝杏芬就此固稱因其夫涂○明有資金需求而向被上訴人借款450萬元,但被上訴人未告知450萬元借款之資金來源等語(見本院卷三29頁),惟縱謝杏芬有請求被上訴人以系爭0樓房地、同棟0樓房地為擔保向三義農會借貸450萬元,然此僅得推認因被上訴人為登記名義人,謝杏芬才向被上訴人請託,被上訴人以此抗辯謝杏芬知悉其為系爭0樓房地單獨所有權人,顯無必要之因果聯結,實屬過度推論,不足採信,是被上訴人就謝杏芬借款乙事請求王○益作證(見本院卷三26頁),及對謝杏芬行當事人訊問(見本院卷二23頁),本院認無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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