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080|回復: 5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共同訴訟對部分債務人撤回上訴可否申請退還部分裁判費?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3-12-28 22:28:4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12-28 22:32 編輯

https://legal.judicial.gov.tw/FI ... 6%8a%97%2c630%2c001


本院95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主要是就【原告(債權人)以二
    人以上之多數債務人為共同被告,就非屬連帶或不可分之可
    分債務,合併提起「普通共同訴訟」,經法院判決該多數債
    務人敗訴並提起上訴後,僅其中一債務人撤回其上訴時,上
    訴人得否援用民事訴訟法第83條規定,聲請法院退還該撤回
    上訴部分之裁判費】之法律問題,所為之決議。該決議引用
    當時民事訴訟法第83條規定及該條立法意旨,就該法律爭點
    表示「必該訴訟全部因原告撤回起訴或上訴人撤回上訴,致
    訴訟全部繫屬消滅而告終結時,始得聲請法院退還該裁判費
    」,似強調普通共同訴訟人如要聲請退費,必須達到使該訴
    訟繫屬全部消滅而告終結之程度,始符合該條退費規定,倘
    複數當事人提起之複數訴訟,僅部分撤回,而仍有部分訴訟
    繫屬而未能全部終結時,無論該撤回部分與未撤回部分,是
    否為各自獨立而屬可分,且彼此勝敗互無關連、利害互不相
    及,均受該未撤回部分之影響,而不准其退費之聲請,將所
    有基於訴訟經濟、無相牽連關係考量而合併在同一訴訟程序
    提起之普通共同訴訟,亦含括在該決議範圍內。則該決議內
    容,是否已增加該條法文所無明定當事人須撤回其訴或上訴
    之全部始得退費之限制?及與該條退費規定主要在於減省法
    院勞費,而非強調當事人之撤回起訴或撤回上訴須使該訴訟
    繫屬全部消滅之立法意旨有間?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3-12-28 22:29:18 | 只看該作者
倘依該決議內容適用之結果
    ,無論是複數原告對單一被告或複數被告提起訴訟,只要該
    (複數)原告或(複數)被告之撤回其訴或撤回上訴,僅部分撤
    回而未使該訴訟繫屬全部歸於消滅,即令該撤回部分本得提
    起獨立之訴,且與該未撤回部分無任何牽連或利害關係,卻
    仍不准其退費之聲請,是否允當,影響當事人訴訟上平等受
    益權及立法意旨之貫徹頗鉅,自值研究及確認。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板凳
 樓主| 發表於 2023-12-28 22:29:46 | 只看該作者
就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3款所規定「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
    ,係同種類,而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之原因者」,其
    除有例外情形外,在主張及證據利用上,一般乃各自獨立而
    不具共通性(例如原告分別出租台北市某區不同地址房屋給
    予數人,承租人基於不同原因均有未給付租金之情形),在
    上訴審級,倘原告撤回部分為其原可各別起訴之被告,基於
    同法第83條規定之立法意旨,自應退還該審級之裁判費。
    則,原告原可獨立起訴,基於訴訟經濟而就數被告共同起訴
    ,卻於撤回息訟之際,受與個別起訴時於撤回起訴或上訴時
    所得受之退費優惠,為不同處置,反而不准予以退費
,似有
    違平等原則及該條文與共同訴訟規定之體系上之一貫性。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地板
 樓主| 發表於 2023-12-28 22:30:24 | 只看該作者
⒉在其他共同訴訟之類型,因共同訴訟人之事實主張與證據聲
    明,得透過主張共通、證據共通原則,避免事實認定割裂、
    裁判歧異之發生,於此情形,法院行審理時須為全盤考量,
    如各該審級已經本案辯論或證據調查,或得以其對於部分被
    告之撤回,並未能減省法院之勞費,而認應不予退還該審級
    之裁判費,或亦具其理。然此部分似與本案無涉,暫不予深
    論。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5#
 樓主| 發表於 2023-12-28 22:31:14 | 只看該作者
基此,原告雖對複數被告合併提起普通共同訴訟,倘該複數
    被告間並無連帶或不可分之牽連關係存在,原告係基於個別
    原因分別對各被告為請求,僅合併在同一訴訟程序進行辯論
    ,係單純訴之合併,依民事訴訟法第55條共同訴訟人獨立原
    則,自應各別判斷該部分之訴合法與否,當然也應包括各自
    合法撤回時,得請求退還該撤回部分之裁判費之權利,且該
    獨立部分之撤回,亦減省法院審理該訴訟之勞費,符合民事
    訴訟法第83條規定之立法規範。則就單純基於同種類事實原
    因而生之請求權或義務而成為訴訟標的者,實有就該決議依
    上開設題對民事訴訟法第83條退費規定所為之適用範圍,予
    以限縮之必要。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6#
 樓主| 發表於 2023-12-28 22:31:43 | 只看該作者
本件提案即屬上開㈢、⒈所指之同種類普通共同訴訟之原則類
    型。基於普通共同訴訟獨立性原則及處分權原則,自應將原
    告於上訴第二審後,雖僅撤回對部分被上訴人(被告方)之
    起訴,而仍有其他被上訴人(被告方)訴訟繫屬之情形,排
    除在該決議之適用範圍,而有民事訴訟法第83條規定之類推
    適用。

  ㈥從而,本件提案之法律問題,應採如原告(債權人)基於同種
    類原因事實所生之請求權,以二人以上之多數債務人為共同
    被告,就非屬連帶或不可分之可分債務,合併提起普通共同
    訴訟,經法院判決敗訴並提起上訴後,雖僅就其中一債務人
    撤回起訴,仍得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83條規定,聲請退還
    該撤回部分之第二審裁判費之見解,以貫徹民事訴訟法第83
    條規定之立法意旨。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3 06:03 , Processed in 0.022859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