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3073|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被害人自身的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自己管自己?)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4-6-10 10:43:5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6-10 10:49 編輯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 ... 09%2c1&ot=print


按民法第217 條所謂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
指被害人若能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即得避免其損害之發生或擴
大,乃竟不注意,致有損害發生或擴大之情形而言。是否盡善良
管理人之注意,應依一般社會上之觀念,認為具有相當知識及經
驗之人對於一定事件所能注意者,客觀的決定其標準。查沈宜鈴
對上訴人佯稱為其處理購買基金、參加網路銀行轉帳優惠活動,
慫恿其申辦網路銀行帳戶以取得網路密碼,並於上訴人不知情之
情況下,擅自於相關申請書上填載自己之電子郵件信箱、新增約
定轉入帳戶,又假藉教導上訴人如何使用網路銀行為由,撕開網
路銀行密碼函,藉機窺探並記下密碼,擅以利用該密碼登入上訴
人之網路銀行帳戶;上訴人對其存摺有網路轉帳之記錄乙事,雖
曾心生疑慮,但經沈宜鈴說明及見其帳戶轉入金額多於原先轉出
金額,即未再進一步質疑,乃原審所認定。果爾,上訴人對於沈
宜鈴在其申辦網路銀行帳戶申請書上填載自己之電子郵件信箱、
約定轉帳至他人帳戶及密碼遭沈宜鈴窺探等情,既無所悉,何來
任由沈宜鈴操作網路轉帳至不明帳戶?又上訴人係經沈宜鈴之慫
恿而申辦網路銀行帳號,並由沈宜鈴教導網號密碼之使用方式,
於發現帳戶有異常交易,逕向沈宜鈴詢問後已獲相關說明,而沈
宜鈴為日盛銀行僱用之理財專員,若其說明足以取信一般金融消
費者,則上訴人就上述疑義詢問沈宜鈴,是否不能認為已向日盛
銀行為查證?能否認其與有過失,已非無疑;且縱認其有過失,
惟依上述情節,其與被上訴人之過失程度是否相當?亦滋疑義。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3 16:34 , Processed in 0.023790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