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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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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金運用局 vs 日盛期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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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6-25 12:02 編輯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台上字第1306號



查日盛投信公司業因陳平利用其職務上所獲知之資訊,為自己從事有價證券買賣,及利用他人名義買賣與其所管理委託資產持有相同之有價證券而未申報之行為,遭金管會警告處分(一審卷一149至150頁),而陳平該違反證券投顧法第59條第1款之行為,依同法第71條第2項規定,如可推定係日盛投信公司授權範圍內之行為,則上訴人依系爭投資契約第13條第1項約定,以日盛投信公司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應就其履行輔助人即陳平之上開故意行為負同一責任,似非全然無據。原審對此未詳加審究,率為上訴人不利之認定,自嫌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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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6-25 11:58:42 | 只看該作者
查日盛投信公司業因陳平利用其職務上所獲知之資訊,為自己從事有價證券買賣,及利用他人名義買賣與其所管理委託資產持有相同之有價證券而未申報之行為,遭金管會警告處分(一審卷一149至150頁),而陳平該違反證券投顧法第59條第1款之行為,依同法第71條第2項規定,如可推定係日盛投信公司授權範圍內之行為,則上訴人依系爭投資契約第13條第1項約定,以日盛投信公司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應就其履行輔助人即陳平之上開故意行為負同一責任,似非全然無據。原審對此未詳加審究,率為上訴人不利之認定,自嫌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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