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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3-12 11:00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上字第217號


本件系爭土地買賣契約及所附現況說明書內雖未載明土地建築需退縮範圍或檢附「○○都市計畫」相關資料,但許李素連已經由陳東裕告知張淑錦關於系爭土地有建築退縮問題,已如前述,則許李素連自無刻意隱瞞上情,致張淑錦陷於錯誤而購買系爭土地之可言。至張淑錦主張許李素連反覆強調系爭土地係二面臨路之角地,致使伊以高於市價之每坪27.1萬元買受云云,此乃買賣雙方各自立場之交易常情,而達成買賣標的價格之決定,基於契約自由原則,難認許李素連有何施用詐術之不法侵權行為。是而,張淑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之規定,請求許李素連賠償133萬742元,亦乏所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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