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318|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使用借貸目的何時終了?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2-4-21 23:26:4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4-21 23:29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0 年度上易字第 222 號民事判決 (下同)


又陳洸華、陳佳德雖分別於102年間、104年間訴請上訴人返還因占用100、102地號土地所受不當得利,並以各該起訴狀繕本送達上訴人,為終止使用借貸關係之意思表示,經原法院以重訴379號、訴字2021號事件受理在案,惟按使用借貸未定有期限而定有使用之目的者,應於其借貸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民法第470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而上訴人於107年12月12日始經高雄市政府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766497600號函廢止公司登記,且迄未清算完結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公司變更登記表為憑(見審訴卷第133、139頁),系爭廠房嗣因陳洸華重訴379號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上訴人財產,於109年4月7日經系爭執行事件拍賣程序,由陳佳德拍定取得,於109年5月15日經原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見不爭執事項㈤),上訴人之使用借貸目的始行終了,況被上訴人未舉證證明有民法第472條終止事由存在,故此前陳洸華、陳佳德終止權之行使尚難謂為合法,自不生終止效力,要難認上訴人自102年起占有使用100、102地號土地欠缺合法權源。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2-4-21 23:28:31 | 只看該作者
此外,上訴人雖捨棄「使用借貸」之抗辯方法(見本院卷第129頁),惟被告之抗辯縱非可採,亦不能認定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本院仍應就被上訴人主張不當得利之有無法律上原因為審認,不受上訴人抗辯之拘束。至於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103年間已呈停業狀態,並因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經高雄市政府以104年7月15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465094100函命令解散,應認斯時上訴人占用100、102地號土地之使用借貸目的已經完成,而負有返還義務云云(見本院卷㈠第93至94頁),本院審酌前開104年7月15日命令解散處分已經高雄市政府以105年10月12日高市府經商字第1050523900號處分撤銷之(見審訴卷第25頁),且上訴人於107年12月12日經廢止公司登記迄今,仍未完成清算,已如前述,而另案原告陳勇全、陳洸華、陳佳德、陳相賓分別於102、104年間以上訴人無權占用100、102地號土地為由,訴請上訴人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均僅敘述上訴人無權占用土地,卻未見隻字提及終止使用借貸關係,或有何民法第472條第1至4款所定得終止事由存在,亦難認上訴人與100、102地號土地共有人間之使用借貸關係已經陳勇全、陳洸華、陳佳德、陳相賓合法終止,附此敘明。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3 05:51 , Processed in 0.021413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