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959|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共同部分之約定專用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7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2-2-1 23:39:1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2-1 23:57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上更一字第 79 號民事判決


查系爭大樓區分所有建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為該大樓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系爭攤位設於系爭大樓公共設施,出租該攤位係對區分所有建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之管理使用,且屬對共用部分及其基地特定區域約定專用之範疇,依民法第820 條第1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1項、第23條第1 項、第2項規定及系爭規約第3條第3項第5 款約定(見原審卷第117頁),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並載明於規約,始生效力。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4 05:14 , Processed in 0.023094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