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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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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12-31 15:51:2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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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12-31 15:59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0 年度上易字第 193 號民事判決   (下二同)


按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所有權之義務,民法第348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交付其物於買受人,即移轉其物之占有於買受人之謂。依民法第946條第2項規定,占有之移轉得準用同法第761條之規定,亦即移轉占有並不以現實交付為限,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或指示交付,均生移轉占有之效力。買受人如先已占有其物,於買賣雙方嗣後達成讓與之合意時,依民法第761條第1項但書簡易交付之規定,即生移轉占有之效力。是在土地買賣之情形,雖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惟買受人之占有土地如係出賣人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所交付,無論現實交付抑簡易交付,均具正當權源,原出賣人不得認係無權占有而請求返還(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26號民事判決參照)。


次按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民法第398條定有明文。互易既準用買賣之規定,則參照前開說明,高□□係基於與高○○、被上訴人間互易之合意,而取得系爭房屋之占有,縱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其占有仍具有正當權源,應堪認定。


  ⒊又基於債之關係而占有他方所有物之一方當事人,本得向他方當事人(所有人)主張有占有之合法權源;如該有權占有之人將其直接占有移轉予第三人時,除該移轉占有性質上應經所有人同意(如民法第467條第2項規定)者外,第三人亦得本於其所受讓之占有,對所有人主張其有占有之權利,此乃基於「占有連鎖(Besitzkette )」之原理所產生之效果,與債之相對性(該第三人不得逕以其前手對所有人債之關係,作為自己占有之正當權源)係屬二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24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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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1-12-31 15:55:37 | 只看該作者
高□□基於前開互易之合意,有權占有系爭房屋,上訴人係向高□□承租系爭房屋,高□□將系爭房屋之占有移轉予上訴人,基於上開占有連鎖之法理,上訴人自有占有系爭房屋之正當權源。

按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須以占有所有物之人係無占有之合法權源者,始足當之;倘占有之人有占有之正當權源,即不得對之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上訴人向高□□承租系爭房屋而合法占有系爭房屋,並非無權占有,則被上訴人以上訴人無權占有系爭房屋為由,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遷讓返還系爭房屋,為無理由,不應准許。至被上訴人所引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483號民事判決之案例事實與本件不同,自不得任意比附援引,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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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1-12-31 15:57:18 | 只看該作者
次按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無償貸與他方使用,他方於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民法第464條定有明文。查高□□係因與高○○、被上訴人間之互易契約而合法占有系爭房屋,已如上述,被上訴人主張與高□□間成立使用借貸關係,高□□與上訴人間成立租賃關係(見本院卷第80頁),被上訴人已終止與高□□間之使用借貸關係,故上訴人應返還系爭房屋云云,自無足取,準此,被上訴人基於民法第470條第2項使用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返還系爭房屋,自屬無據,不應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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