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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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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10條選擇權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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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12-31 13:12:5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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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3043 號民事判決

按民法第210條第2項規定使選擇權移屬於他方當事人者,須具備
債權至清償期,他方當事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及選擇權人不於所
定期限內行使選擇權等三個要件,如缺其一,即不生選擇權移轉
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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