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851|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提存法相關ISSUES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2-2-3 14:29:2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2-3 14:49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0 年度上字第 264 號民事判決


次按因免為假執行而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其假執行之宣告全部失其效力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亦為96年12月12日修正公布之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是因假執行宣告而預供擔保者,於假執行宣告失其效力時,得依此規定,逕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無再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規定,由法院裁定命返還之必要(最高法院104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3 17:44 , Processed in 0.020005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