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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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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民事事件適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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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2-28 16:31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重上字第 436 號民事判決


按債之契約依訂約地之規定,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間之民事事件,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民事法律關係之行為地或事實發生地跨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者,以臺灣地區為行為地或事實發生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第41條、第48條第1項、第45條分別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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