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014|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反訴及爭點效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9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9-17 14:49:4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1860 號民事判決


次按學說上所謂之爭點效,係指法院於判決理由中
,就訴訟標的以外當事人所主張或抗辯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重要
爭點,本於當事人辯論之結果已為實質之判斷時,除有顯然違背
法令、或當事人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之情形外,於同
一當事人就與該重要爭點有關所提起之他訴訟,不得再為相反之
主張,法院亦不得作相反之判斷,以符民事訴訟法上之誠信原則
。查被上訴人以其溢付上訴人6,020萬9,288元,於第一審提起反
訴,依不當得利法則請求上訴人返還一部 1,500萬元本息,經第
一審判決以:被上訴人87年以來帳面上給付上訴人之金額即便達
7,769萬1,799元,可能僅為支付系爭借款利息,或期間因陸續反
覆借還本金之款項而已,亦無從推認已將系爭借款本金全數清償
,被上訴人未證明其就系爭借款 3,350萬本息有其他給付,而屬
溢付情形為由,判決其敗訴(見一審判決第19、20頁),被上訴
人未聲明不服,已告確定。則就被上訴人清償上訴人本件借款有
無溢付之重要爭點,該判決所為之判斷,是否顯然違背法令?當
事人是否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兩造及法院是否不應
受拘束?即待進一步研酌,原審未詳細究,遽為不利上訴人之認
定,亦有未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聲明廢棄,非
無理由。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5 05:04 , Processed in 0.019543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