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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年終獎金發放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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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9-8 09:05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重上字第 833 號民事判決

按所謂年終獎金,係指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所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勞動基準法第29條定有明文。經查,楷洋公司於107年1月3日核准設立,有公司基本資料可稽(見原審卷49頁),而林修禾等2人自承系爭員工獎金於107年10月17日發放,斯時楷洋公司成立尚未滿1年,無從結算當年度獲利狀況或有無虧損,附表編號4款項係林修禾等2人各20個月薪資及訴外人何俊鴻12個月薪資計算之年終獎金等語(見本院卷一59、61頁)。則林修禾明知楷洋公司設立未滿1年,且於楷洋公司年度獲利狀況或虧損不明,復尚未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之情形下,自不應發放年終獎金,以遵守董事忠實執行業務及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次按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公司法第222條定有明文。高晨欣為楷洋公司之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職員,自無權受領系爭員工獎金,再何俊鴻非楷洋公司員工,有楷洋公司之勞工保險局被保險人計算清單可佐(見原審卷265頁),林修禾無故發放系爭員工獎金予何俊鴻,亦違背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是以林修禾不知悉楷洋公司是否有獲利,逕自發放系爭員工獎金,其中包含不得兼任員工之監察人高晨欣及非員工之人,顯有背於董事忠實執行業務及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致楷洋公司受有損害,自應負賠償之責。而高晨欣身為楷洋公司監察人,怠忽職務而未制止林修禾之違法行為,自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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