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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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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67條有無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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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12-16 21:08:2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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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美公司主張已依系爭協議約定移轉公司股份350 萬股予金玉
  城公司取得,其因系爭協議解除溯及自始消滅,自得請求金玉
  城公司返還所受領之股份以回復其原狀,此與公司法第167 條
  前段明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自將股份收回、收買或收為質物者
  ,其立法目的,係為避免公司取得自己股本,有違資本維持原
  則,助長投機,影響公司債權人及投資人之權益暨侵害股東之
  利益者不同。原審謂同美公司請求金玉城公司將其所有1 萬股
  之同美公司股權移轉登記予同美公司所有,係收回自己股本,
  有違公司法第167 條規定,所持見解亦有可議。上訴論旨,指
  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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