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201|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判了179就不用判767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9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6-26 10:27:3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系爭借名契約既因上訴人合法解除系爭合建契約,而併同解除,且溯及失其效力,則上訴人即屬無法律上之原因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及占有,而受有利益,致被上訴人受損害者,則被上訴人主張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上訴人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登記,並返還系爭土地之占有,應屬有據。

 ㈢又被上訴人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登記及返還系爭土地之占有,既經本院審認為有理由,就被上訴人競合併依民法第767條、類推適用同法第541條規定請求部分,即無續行審認有無理由之必要,附此敘明。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5 12:17 , Processed in 0.019012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