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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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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消費借貸,也不是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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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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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2-25 00:05:20 | 只看該作者
承上,林穎男帳戶雖受有陳明良等3人匯入如附表所示款項之利益,惟查,依證人陳虹儒所證,林穎男帳戶匯款申請書上匯款人姓名欄位中「林穎男」之簽名,大部分是陳虹儒的筆跡,有些是林品安的筆跡,並得證述其中當時匯款對象之身分及原因如前段所示,可見林穎男帳戶多為陳虹儒所實際使用,則林穎男所辯該情,尚非無稽。而陳明良等3人主張系爭款項係林穎男透過陳虹儒向伊等借款而匯款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3、278頁、卷二第345、卷三第111頁),果爾,則實際直接向陳明良等3人表明匯款要求者為陳虹儒,並非林穎男,惟以兩造間就系爭款項並無消費借貸合意,已如前述,僅可推認陳明良等3人係應陳虹儒之請而同意將系爭款項匯款至陳虹儒所指示之帳戶,是以林穎男帳戶受有附表所示款項之利益,顯係經陳明良等3人同意而與陳虹儒合意後所為系爭款項之給付,此徵諸其中之前第(一)、4.段所揭陳虹儒與陳虹霖間對話內容亦明,容非無法律上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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