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523|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是「得」,不是「應」,不要任意曲解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7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5-16 21:38:4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況系爭採購合約第18條第3項明確約定經兩造協商確認為反訴被告責任量時,反訴被告「得」處理購回事宜,而非「應」處理購回事宜,故反訴被告是否購回反訴原告庫存材料數量有選擇裁量權限,而非課以反訴被告有必須購回反訴原告庫存材料數量之義務。是契約規範文字使用「得」而非「應」,其文義至為明晰,並無不明之處,適用亦無障礙或困難,而該契約條款係基於當事人自由意思之下所締結,並無違反公序良俗、強制規定,或顯然違反誠信原則之情形,反訴原告即應受此契約約定之拘束。反訴原告主張依目的解釋、體系解釋,應將系爭採購合約第18條第3項之「得」解釋為「應」云云顯然違反契約文字更為曲解,且係對契約約款增添不必要之適用限制,自非可採。反訴原告主張反訴被告未踐行系爭採購合約第18條第3項之約定,即請求返還系爭模具,應賠償其存貨備料損失,自無可採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4 09:43 , Processed in 0.018311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