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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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契約不得在契約中排除委任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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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4-5 17:01:4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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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民法第54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系爭合約應適用委任契約之規定,業如前述,被上訴人自得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隨時終止系爭合約。上訴人固辯稱:系爭附約修正版第6條第2項已明訂「不提供撤票服務」,即排除適用民法委任之規定,被上訴人自不得終止契約並請求不當得利云云。惟按委任契約,係以當事人之信賴關係為基礎所成立之契約,如其信賴關係已動搖,而使委任人仍受限於特約,無異違背委任契約成立之基本宗旨,因此委任契約縱有不得終止之特約,亦不排除民法第549條第1項之適用(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175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923號判決均同此見解),是縱認兩造間有不得終止契約之特約,被上訴人仍得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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