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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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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或三審提出新的攻擊方法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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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1-14 20:06:5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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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7-9 08:25 編輯

第 447 條

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
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
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
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
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
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

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事人應釋明之。
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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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1-7-9 08:25:12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7-9 08:27 編輯


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1286 號民事裁定


又上訴
    人主張氫氟酸液體縱非商港法第25條第 2項前段規定之「高
    度危險物品」,仍屬同條項後段規定之「其餘危險物品」,
    被上訴人應妥為存放等語,係屬第三審上訴程序中始提出之
    新攻擊方法,本院不得斟酌,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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