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463|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終止和解除的法律效果不同?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7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1-24 18:33:1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5473號


查原告已支付第1期及第2期委託開發費用合計50萬2504元予被告,為兩造所不爭執,業如前述,系爭合約既已經原告合法解除,被告自應依民法第259條第2款規定返還所受領之委託開發費用合計50萬2504元予原告。被告雖辯稱依系爭合約第6條第1款約定,系爭合約終止前任何一方已為之給付,他方不得請求返還(本院卷一第21頁),故原告不得請求伊返還已給付費用50萬2504元云云;惟上開約定為系爭合約終止時始有適用,本件原告係解除契約,即無該約定之適用,是被告此部分所辯,並非可採。從而,原告主張此部分費用,被告應予返還,應屬有據。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4 16:23 , Processed in 0.021527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