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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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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委任關係要在委任事務完畢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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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7-17 13:06:0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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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民法第549條第1項固有明定。惟終止委任契約,其目的在於終止因委任契約所生之法律關係,使委任契約之效力,向將來消滅。故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已完畢,自不得再為終止(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276號判決同此見解)。原告雖主張:其於106年7月17日由林宏憲通知被告終止系爭委任契約,被告應依終止契約後回復原狀之法律關係,返還系爭投資款云云。然被告既已於105年3月21日交付股款予消創公司,業如上述,則兩造間之委任事務已履行完畢,原告復未證明於被告處理前開委任事務完畢前,已向被告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自無從終止委任關係並請求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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