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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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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單方解除就沒有再合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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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6-21 11:48:0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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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50 號民事判決


至原告主張兩造於103年4月8日合意解除契約乙節,雖
    亦為被告所不爭,然系爭契約既經被告單方解除,自無從再
    為合意解除。又契約第13條訂有「本契約成立後,倘甲方反
    悔不承買或不按時支付款項,則所交付乙方之款項由乙方沒
    收,甲方不得請求返還」之約款,有兩造不爭執之買賣契約
    書內容可稽。原告無正當事由未依期給付價款,被告援引上
    開約款沒收原告所付價款,即非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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