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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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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8-3 10:42:1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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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系爭租金合計2,777,000元乃上訴人所有,由承租人給付至詹滋娟個人之系爭帳戶,而上訴人於出租期間乃自有帳戶可用等情,為兩造所無爭執,足見上訴人尚無借用詹滋娟個人帳戶之必要。然被上訴人所辯詹滋娟係受上訴人住持胡玉瑕授權代收系爭租金一節,則為上訴人所否認;雖上訴人曾於另件訴請被上訴人辦理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原法院109年度彰簡字第335號、109年度簡上字第148號)審理時,具狀自敘借用詹滋娟系爭帳戶收取本件承租人租金,部分用以支付該車貸款(本院卷二257、259頁)之情,然與所稱獲授權收取,仍屬有間,縱認上訴人該件此部分主張得為本件採用,亦僅係應否自上訴人本件請求中扣除此部分款項之問題,仍不能憑此即得延伸推認被上訴人其他用於上訴人支出之辯詞均屬有據;況無論詹滋娟係獲授權收取租金,抑係出借帳戶供上訴人收取,均負有將系爭租金返還上訴人之責,依前揭舉證責任分配之說明,被上訴人仍應就其所辯系爭租金流向,負舉證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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