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555|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現存之增價額和所支出之費用取其小者(民法431條之適用)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9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9-12-10 15:44:4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12-10 15:47 編輯

最高法院 107 年台上字第 2471 號民事判決


按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出租
人依民法第431條第1項規定雖應償還其費用,但以現存之增價額
為限。所謂有益費用,係指承租人就租賃物施以增添或改良,因
而增加該租賃物價值而支出之費用。所稱現存之增價額,則指租
賃關係終止時,現存增加之價額而言。倘現存之增價額,多於所
支出之費用或與之相等者,固應償還其費用之全部,如現存之增
價額,少於所支出之費用者,則祇須償還其現存之增價額。查被
上訴人請求償還支出之有益費用即整修系爭建物之工程款 4,321
萬8,483 元部分,依其提出之明細及單據所示分為二部分,第一
部分金額為3,887萬3,542元,第二部分金額則為434萬4,941元;
其中第二部分所施作之品項(原審卷(四)37-38頁)中,5尺圓桌、
馬克杯、書桌、沙發、茶几、辦公傢俱、椅子、桌板、餐桌腳、
檯布、椅套、組合式冷凍庫、咖啡機、收銀機、餐具、數鈔機等
(支出明細表編號12-27 ),固係經營旅館業所需之設備,然增
購該等設備是否屬於就租賃物(系爭不動產)所施之增添或改良
行為?能否謂增購該等設備即可因此增加系爭不動產之價值?尚
非無疑。次查鑑定人鑑定系爭建物之所增價值為4,321萬8,483元
,然考慮從100年10月23日開始使用至102年7月18日終止契約共2
年折舊的減價後,所增價值則為4,141萬1,496元(原審卷(四) 124
、125頁),似認系爭建物於系爭契約終止時之現存價額為4,141
萬1,496 元;果爾,系爭建物現存之增價額,少於被上訴人支出
之費用,依上說明,上訴人僅須償還其現存之增價額。原審遽以
系爭建物於初建時之增價額,作為系爭契約關係消滅時現存之增
價額,亦有適用法規不當之違法。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5 04:09 , Processed in 0.021551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