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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1 18:36 編輯
查上訴人為美麗島公司之董事長,被上訴人曾任中華民國第
十二、十三任總統及中國國民黨主席,而上訴人於103至105
年間之年度所得為51萬餘元至71萬餘元之間,名下財產課稅
現值為201萬8,660元;被上訴人於103至105年間之年度所得
為507 萬餘元至819萬餘元之間,名下財產課稅現值為1,691
萬8,640 元,業經本院調閱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
件明細表審核屬實(附於證物袋),本院審酌上訴人利用自
己擔任負責人之美麗島公司所經營之系爭網站發表系爭言論
內容、對於被上訴人名譽權之侵害程度並參照兩造前述身分
、地位及財力狀況,綜合判斷後認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賠償
精神慰撫金180萬元,尚稱允當,應予准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上字第3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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