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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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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226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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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3 108台上446


按判決書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及防禦方法之意見,民事訴
訟法第226條第3項定有明文。倘應記載而未記載者,即屬同法第
469條第6款之判決不備理由,而為違背法令。又證明應證事實之
證據資料,並不以可直接單獨證明之直接證據為限,如能以間接
證據證明間接事實,且綜合諸間接事實,得以在符合論理及經驗
法則下,推認待證事實為真實者,亦無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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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1-7-13 07:59:46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7-13 08:02 編輯

最高法院 107 年台上字第 1782 號民事判決

按判決書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
之意見,民事訴訟法第226條第3項定有明文,是法院為原告敗訴
之判決,而其關於攻擊方法之意見有未記載於判決理由項下者,
即為同法第469條第6款所謂判決不備理由(本院29年上字第 842
號判例參照)。


又按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或因第 529
條第 4項及第530條第3項之規定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
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同法第53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主張宏正公司聲請系爭假扣押裁定並持之聲請假扣押
執行,於其本案訴訟敗訴確定後,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系
爭假扣押裁定因同法第530條第3項規定而撤銷,依同法第 531條
第 1項規定應賠償因假扣押執行所受損害,並非主張系爭假扣押
裁定係自始不當經撤銷後,依同法第531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
乃原審就上訴人所主張宏正公司是否因自行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應負賠償責任一節恝置未論,逕以系爭假扣押裁定係因命假扣押
以後之情事變更而撤銷,非屬上述所謂因自始不當而撤銷為由,
遽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自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上訴論旨,
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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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2-4-30 08:36:22 | 只看該作者
g3 110/1406


按判決書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
    事訴訟法第226條第3項定有明文。
是法院為當事人敗訴之判
    決,關於攻擊防禦方法之意見,有未記載於理由項下者,即
    為同法第469條第6款所謂判決不備理由,其判決自屬違背法
    令。查錢櫃公司於事實審提出系爭結構計算書,且證人即錢
    櫃公司工程總監溫凱獻結證稱:96年間拆除時,有依照結構
    技師所計算設計之材料、工法施作,伊將結構技師設計之材
    料、工法等施作回復原狀之資料交給永安公司審核後才施作
    等語(
見原審重上字卷㈡第120頁背面、第166至180頁),
    倘非虛妄,錢櫃公司似為施作復原工程而委由結構技師製作
    系爭結構計算書。則能否以系爭結構計算書及所附圖說係進
    行復原工程前所製作,遽認錢櫃公司不能證明已回復地板及
    結構體至安全狀態?已滋疑問。原審未說明前開證據何以不
    足憑採,遽為錢櫃公司不利之認定,即有理由不備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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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8-10 10:52:55 | 只看該作者
按判決書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民事訴訟法第226條第3項定有明文。法院為當事人敗訴之判決,而其關於攻擊防禦方法之意見有未記載於判決理由之項下者,自為同法第469條第6款之所謂判決不備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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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8-10 10:55:30 | 只看該作者
查上訴人於事實審迭稱:伊之咪哒miniK等商標業經我國智財局認定該使用於迷你KTV等商品或服務,於大陸地區所建立之知名度已到達我國,而為我國相關事業及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著名商標等語,並提出該等商標異議審定書,其在大陸地區與該地區電視臺、公司簽訂之合作協議、使用通訊軟體微信內容、獲獎等件,咪噠積公司在其公司網頁記載「臺灣全品牌總代理唯一」、「咪噠miniK,中國迷你K的開創者」、「咪噠商機臺灣正式引進」、「大陸掀高人氣」、「陸掀高人氣」、「臺灣正式引進」等文字(原審卷501至508、345至395、291至295頁,一審卷一41、42、46頁),其中並刊登使用上訴人該簡體字招牌看板及產品(一審卷一44、51頁)等為證。綜合上開事證,是否仍不足供判斷上訴人之「咪哒」及咪哒miniK等商標非僅為大陸地區著名商標,而已為我國相關事業及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著名商標?攸關本件有無公平法民事賠償責任適用與否之認定,自屬重要之攻擊方法。原審未遑詳加審究,且未說明如何認定始符合「著名商標」之要件事實及其依據,徒以上述理由,遽謂被上訴人無違反公平法第21條、第25條情事,所為不利上訴人之判決,非嫌速斷,亦有理由不備之違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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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4-10-26 19:36:52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10-26 19:48 編輯

112/2723
按判決書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民事訴訟法第226條第3項定有明文。法院為原告或被告敗訴之判決,如未於判決書理由項下記載其對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即為同法第469條第6款所謂判決不備理由。展旭公司於事實審抗辯:大安段工程附表1-1項次壹(壹)一壹層植栽1至19項共計62萬5,527元係由伊重新全部栽植;(貳)一壹層景觀排水1至7項共計56萬2,868元係伊自行施作;(伍)二屋突層澆灌系統1至22項費用並非均由星宏公司支付;(陸)景觀雜項工程(新增)1至3、7至11項共計101萬7,174元,亦伊自行施作完成,均應予扣除等語(見原審卷㈡第31頁以下),並援引證人王宗麒於事實審之證詞為證據(見第一審卷㈡第312頁以下),攸關星宏公司於大安段工程之計價數量,係屬重要之防禦方法。原審未於判決書理由項下記載其取捨之意見,遽認星宏公司之計價數量均應以泰誠公司提供之明細為準,爰為展旭公司不利之論斷,已有可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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