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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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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未成立的2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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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11-7 20:31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簡上字第 223 號民事判決



按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顯然違
    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
    害之他方當事人,即應負賠償責任,此觀民法第245條之1第
    1項第3款規定自明。蓋契約締結磋商準備階段,因一方當事
    人之言行舉止,使他方當事人產生契約得以締結之信賴,或
    懷有契約即將締結之誤信,並基此信賴或誤信而為費用之支
    出以致遭受損害者,如置之不顧,將危害契約交易安全並有
    違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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