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953|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外匯保證金代操屬於期貨經營事業,需獲au許可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9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9-11-3 18:24:1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金字第 4 號民事判決
而所謂「外匯保
      證金交易」(即一方於客戶與其簽約並繳付外幣保證金後
      ,得隨時應客戶之請求,於保證金之數倍範圍內以自己之
      名義為客戶之計算,在外匯市場從事不同幣別間之即期或
      遠期買賣交易,不需實際交割,於當日或到期前以反方向
      交易軋平而僅結算買賣差價),係屬期貨交易法所定「槓
      桿保證金交易」之期貨交易;又國內企業顧問或個人引介
      (或招攬)客戶至境外開立美金帳戶,進行外幣保證金交
      易,如以接受委託書並收取佣金或手續費等之方式代他人
      操作外幣保證金交易,係屬經營期貨經理事業,應經主管
      機關之許可始得為之,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5 11:18 , Processed in 0.021095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