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438|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違約金獨立存在不因終止而有影響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4-2-26 22:39:0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2-27 00:01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度重上字第 116 號民事判決



按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50條第1項定有明文。雙方約定之違約金債權,於約定之原因事實發生時,即已獨立存在,違約金債權人即得請求債務人給付違約金,不因事後情事變更而受影響(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820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查被上訴人確未依系爭協議於111年4月1日將系爭加油站點交出租給上訴人,違反系爭協議第6條第1、5項之約定,已如前述,是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應依系爭協議第6條第5項之約定給付懲罰性違約金,即屬有據。被上訴人雖抗辨系爭協議既經上訴人終止,即不得再請求懲罰性違約金云云;然查,上訴人雖於111年4月19日發函終止兩造間之系爭協議書(見原審卷第133頁),惟遍觀上開函文內容並無上訴人拋棄違約金請求權之記載;且兩造既於系爭協議書第6條第5項為懲罰性違約金之約定,則上訴人基於該約定之違約金債權,於被上訴人上述違反約定之原因事實發生時,即已獨立存在,依上開說明,上訴人係違約金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給付違約金,不因事後終止系爭協議而受影響,是被上訴人此部分抗辯,並無可採。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1 22:40 , Processed in 0.022237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