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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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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價金之一部vs違約定金vs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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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21-12-11 10:01:4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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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12-11 10:03 編輯

g3 110/1851


又兩造於107 年4月7日簽訂之系爭買賣契
    約第4條約定系爭不動產買賣總價為6000萬元,分3期給付,
    第1期為簽約款(含定金)600萬元應於107年5月31日前給付
    ,而陳孟涵於訂約當日僅支付10萬元,其餘590 萬元則係在
    107年6月11日前陸續匯入指定之履約保證專戶。又上開款項
    已充作買賣價金之一部,不能以違約定金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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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1-12-11 10:02:43 | 只看該作者
系爭買賣契
    約第12條第2 項後段約定:如陳孟涵毀約不買或有其他違約
    情事時,陳威元於解除契約後得沒收陳孟涵已給付之全部款
    項,係屬損害賠償預定性質之違約金,陳威元依該約款沒收
    上開款項,應依民法第252 條規定予以酌減,為原審所是認
    。果爾,陳孟涵自訂約日起至107年6月11日止間所陸續給付
    之600 萬元,是否均屬定金性質?抑或部分屬價金之一部先
    付?又上開給付是否因嗣後發生債務不履行而不得請求返還
    之情事,即喪失原有給付性質?該經沒收充為損害賠償之給
    付,若與當事人所受損害顯不成比例時,有無民法第252 條
    違約金酌減規定之適用?均非無再予研求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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