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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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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20-6-28 22:43:4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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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1-28 21:59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重上字第 776 號民事判決


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民法第22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債權人於有第226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契約,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56條亦有明定,則債權人主張因可歸責債務人之事由未依債之本旨為給付,如其不完全給付之情形可能補正者,依給付遲延之法則行使權利,不完全給付之情形不能補正者,依給付不能之法則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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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0-6-28 22:44:36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0-6-28 22:55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重上字第 776 號民事判決

承前所述,上訴人就系爭設備存有如附表所示之異常狀況,致影響系爭設備之產速、稼動率,及系爭設備未達系爭共通規格書之驗收標準、或機台具重大瑕疵而導致無法生產等情,均未能舉證以實,且被上訴人就上訴人主張之異常狀況亦均進行修正改善,該等異常狀況顯非客觀上無法修補,自無適用給付不能之法則可言,況兩造業已合意於103年7月14日至18日為驗收,於驗收前亦難認被上訴人有何不完全給付之情,則上訴人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26條、第256條規定,及補充協議第1條A、C二款規定,於103年7月21日以存證信函解除系爭契約,並不合法。上訴人解除系爭契約既不合法,其依民法第259條2款規定請求返還已支付之訂金299萬2,500元及利息,應屬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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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2-1-28 21:58:33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1-28 22:06 編輯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3246 號民事判決


惟按契約除當事人為合致之意思表示外,須經債務人繼續之
    履行始能實現者,屬繼續性供給契約,而該契約倘於中途發
    生當事人債務不履行時,民法雖無明文得為終止契約之規定
    ,但為使過去之給付保持效力,避免法律關係趨於複雜,應
    類推適用民法第227條、第254條至第256 條之規定,許其終
    止將來之契約關係。又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
    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
    其權利;其情形能補正者,債權人可依給付遲延之法則行使
    其權利;如不能補正,則依給付不能之法則行使權利。而契
    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
    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民法第 227
    條第1項、第254條定有明文。則繼續性供給契約之債務人未
    依債之本旨為給付,且其給付之瑕疵非不能補正,債權人應
    依給付遲延之規定,先定相當期間催告補正而不補正,其主
    張終止契約始為適法。查上訴人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其
    於107年2月交付之系爭小鵝有瑕疵,為原審認定之事實。又
    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契約為繼續性供給契約,因系爭小鵝有瑕
    疵,爰類推適用民法第227、254至256 條規定終止系爭契約
    等語(見一審卷第37頁背面、第40頁、原審卷第133 頁),
    其似係抗辯上訴人應就系爭小鵝之瑕疵負不完全給付之債務
    不履行責任而終止契約。倘系爭契約為繼續性供給契約,且
    上訴人就上開瑕疵應負不完全給付責任,則該瑕疵得否補正
    ?被上訴人應否催告上訴人補正?或得不待催告即得終止系
    爭契約?均非無疑
。倘被上訴人未合法終止系爭契約,則上
    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違反系爭約定,交付系爭烏鬃鵝與翁鍵樺
    培育,應負債務不履行責任等語(見一審卷第3 頁),是否
    毫無足採,非無再事研求之餘地。原審就此俱未調查審認,
    徒以上訴人交付之系爭小鵝有瑕疵,遽認被上訴人於107 年
    3 月12日終止系爭契約為合法,已有可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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