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3147|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信託法第6條類推適用民法244條第4項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9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9-1-24 23:11:3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NTP 105訴3242

再按債權人依民法第244 條第1 項或第2 項之規定,聲請      法院撤銷詐害行為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      狀,民法第244 條第4 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謂:「對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除聲請法院撤銷詐害行為外,如有必      要,並得聲請命受益人返還財產權及其他財產狀態之復舊      ,及轉得人可否聲請回復原狀,現行條文並無規定。為維      護交易安全並兼顧善意轉得人之利益,爰增訂第4 項」,      而信託法第6 條第1 項為民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項之      特別規定,是債權人依信託法第6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法      院撤銷詐害行為,如有必要,自得類推適用民法第244 條      第4 項規定,併請求受益人回復原狀,以貫徹對債權人權      利之保護。查被告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上開信託債權及所有      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有害於原告債權,應予撤銷,已如      前述,則原告主張類推適用民法第244 條第4 項規定,請      求被告羅桂春應將系爭不動產以信託為原因所為所有權移      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予被告鄭文賢所有,自屬有      據。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5 09:14 , Processed in 0.023011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