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710|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為上訴人/被上訴人/原告/被告所無異詞

[複製鏈接]

5446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77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2-11 20:37:3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2-11 20:55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上易字第 278 號民事判決

被上訴人主張其於107年6月22日將系爭電路板中之4萬9,500片交予松易公司,並由松易公司員工王淑惠簽收等節,為上訴人所無異詞(見上三所示)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46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771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2-8-10 07:38:42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8-10 07:56 編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360 號民事判決


原告有以現金方式交付如附表所示款項予被告,為被告所無異詞【見第360號卷一第452、492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2213號卷(下稱109偵12213卷)四第258頁】,並有被告簽立之借據可憑(見109偵12213卷白卷宗第543至582頁),且訴外人紀雅芳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蘇麗娥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林藝馨申設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分別遭被告以不同理由予以借用,供原告,及訴外人施怡伶、施養浩、章素如、童月蘭、曾禾溱匯款後,再由紀雅芳、蘇麗娥、林藝馨領出後交予被告乙情,有紀雅芳、蘇麗娥、林藝馨於另案偵查中證述明確(見109偵12213卷二第81、165至168頁;卷四第300至303、408至412頁),故原告共交付1,444萬元予被告,堪可認定。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1 10:23 , Processed in 0.018406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