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608|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民事法院對證據調查的必要性意見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7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8-11-7 19:27:4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1-7 19:29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233號


至原告雖請求傳訊證人曾貴爵、章孝虎、林文將3 人作證,    欲證明上3 人並未參與系爭土地買賣之仲介,亦未獲取賣方    仲介報酬各450 萬元,以彈劾被告及證人陳樂綺證述之真實    性云云;惟參酌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 號判例意旨,本件    應先由原告負責舉證兩造間有達成賣方仲介報酬分配之協議    ,而原告既未能證明其主張之事實為真,則被告所辯由其、    陳樂綺、曾貴爵、章孝虎、林文將等5 人分配賣方仲介報酬    之事實,即便舉證不足,仍應駁回於告之請求。況依卷內相    關事證,已足釐清本件爭點,是此部分證據調查聲請,即無    調查之必要。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4 19:20 , Processed in 0.018669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