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46
1萬
3萬
超級版主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為擔保債務,以買賣方式而將不動產所有權移轉 登記於債權人,係屬信託的讓與擔保行為,不得指為雙方通 謀虛偽而為之意思表示,並非無效。再者信託的讓與擔保, 在對外關係,受讓人就供擔保之物雖已取得完全之所有權, 但在內部關係,對於讓與人,仍僅得以擔保權人之資格,在 擔保之目的範圍內行使其權利(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2307 號判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5年度訴字第2573號判決參照)
使用道具 舉報
本版積分規則 發表回復 回帖後跳轉到最後一頁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1 06:54 , Processed in 0.020811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