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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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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停止條件而非清償期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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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6-6 18:58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重上更一字第 81 號民事判決


而觀諸前述系爭補充協議第3條、第5條之約定內容,就「取得鄰地通行同意書」部分,仍明定被上訴人如取得中油公司出具之鄰地通行同意書,應於5日內給付系爭酬勞餘額予上訴人,且遍觀系爭補充協議書之約定內容,亦未見雙方有何合意將系爭委任整合契約中就給付系爭酬勞餘額所定之「停止條件」,即需取得鄰地通行同意書始有給付義務之約定,變更為被上訴人無需取得鄰地通行同意書,即有給付系爭酬勞餘額之義務之情事,而被上訴人能否取得鄰地通行同意書,復仍為將來客觀上不確定是否發生之事實,則關於「取得鄰地通行同意書」,自仍屬兩造就被上訴人應否給付系爭酬勞餘額所約定之「停止條件」,而非就已存在之債務所約定之「清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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